条件:1、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;2、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、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;3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;4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,年满60周岁。
提供资料:夫妻双方户口本、身份证、结婚证、婚育状况证明、第一个子女生育证、原件及复印件。
二、村级评议
1、村(居)计生协理事会评议;2、村(居)民代表大会评议;3、村(居)两委调查评议;4、第一榜公示(村、组);5、向乡(镇)计生办上报个案材料。
三、乡镇级审核
1、计生办初审; 2、计生干部入户见面和走访调查;3、审核小组审核;4、第二榜公示(乡、村、组);5、向区人口计生委上报个案材料。
集体审核同意后,计生办主任签字,加盖公章,报区级计生行政部门。
四、区级审批
1、区人口计生委全面复核; 2、第三榜公示(区、乡、村、组);3、区人口计生委确认批准;4、个案建档。
五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
六、省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、备案
七、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